江西人社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卫生高级专业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4〕100号)要求,经江西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同意,现就做好2024年卫生高级专业职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资格条件
(一)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江西省卫生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赣卫人字〔2023〕33号)。
(二)卫生高级职称分为省市、县区、基层三类,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基层类、县区类或省市类卫生高级职称;在县区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县区类或省市类卫生高级职称;在省市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省市类卫生高级职称。同一年不可申报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职称。对已取得基层类、县区类卫生副高级职称的,申报高一类别的卫生正高级职称,须先取得高一类别的卫生副高级职称。省市类、县区类、基层类卫生高级职称分别对应《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10号)规定的省市类、县区类、乡镇类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人员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不在起算、终算时间之内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四)突出贡献人才、留学回国人员、援疆援外期满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等特殊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的(指在医、药、护、技四类岗位之间变动),经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申请跨系列转评同级职称,并按新系列申报条件申报职称,其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资格和聘任时间累计计算。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
(六)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职称可按照《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个月以上的终算时间为今年6月底。
(七)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 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高一级职称。
(八)申报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3年有效,考试成绩作为评审的量化评分指标之一。
2024年度考试成绩公布后可登陆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www.21wecan.com)查询打印。
三、推荐名额和程序
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现聘人员与已评未聘人员之和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含自主评审的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组织申报推荐。用人单位要坚持评用结合、以用为本,充分发挥职称正向激励作用和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量评价指标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严格把好推荐关,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要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公平原则制定推荐方案,推荐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考核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推荐评审对象。要切实履行好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按照“五个公开,一个承诺”要求,对职称政策、岗位职数和推荐名额、推荐方案、申报材料、推荐结果等五个方面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展,对单位职称推荐工作符合政策要求和对申报人员信息材料真实有效性的审核进行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78号)精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以经市、县(区)卫生健康委、省直卫生健康单位审核上报的名单为准)申报政策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职称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如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也可申报。
2.可提前一年申报高级职称,取得中级职称或副高职称,并受聘满4年的人员可申报副高或正高职称。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审定高一级职称。
3.免于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抗疫一线医务人员疫情防控经历视同为一年基层服务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4.申报专业须与现有资格专业一致,现有资格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须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按照执业资格、执业范围规定的专业申报。
5.申报人员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不在起算、终算时间之内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6.其他条件按《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江西省卫生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赣卫人字〔2023〕33号)执行。
(二)评审条件
1.将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将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抗疫成果作为参评业绩以专题报告形式提供。
2.已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的申报人员,其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其他标准按《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江西省卫生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赣卫人字〔2023〕33号)执行。
五、网上申报
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含自主评审)使用“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评审、网上发证。请各地、各单位尽快按照《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创建)单位账号。民营医院由其注册核准机构的同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创建;个人账户由单位创建。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账号均由单位创建,均从单位申报职称。
申报人员要诚信申报职称,在规定时间内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并及时填报,同时在网上签订《个人承诺书》。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未放置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员自行承担。原则上申报材料报至评委会后不再补充材料。报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的,论文、专著上传Word格式和PDF(连续的页面)格式,其他材料上传JPG格式或PDF(连续的页面)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M,不再收取纸质申报材料;报设区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委会及自主评审单位评审的,对上传扫描件格式要求及纸质申报材料的收取自行规定。
申报人员在上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及业绩成果材料时须仔细对照资格条件,明确标明上传材料符合资格条件的具体条款。
(一)申报系列
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在系统“填写基础信息”-“申报系列”栏选择“卫生(抗疫一线)”,非一线人员选择“卫生”系列申报。
(二)年度考核
申报人员如实填写年度考核情况。并上传经单位盖章的年度考核表、医德医风考核情况证明(样式见附件1)。
(三)学历材料
1.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学历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上学信网免费申请),并在“学信网验证码”栏目中填入12位数的验证码(验证有效期要在2024年12月底前有效);
2.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收费以及调整认证受理范围的公告》,2002年之前取得的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上学信网免费申请);
3.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取得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材料
上传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批复文件。如现专业技术资格是转系列后取得的,还需上传所转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批复文件。
(五)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材料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上传现资格起算、终算时间之内连续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或《工资变动审批表》(聘任时间以表上时间为准)。系统能自动关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信息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无需再填报。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企业医院人员、民营医院人员提供单位聘任文件。
(六)执业资格证材料
申报专业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在系统“其他材料证明—从业资格证”栏目上传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或护士执业注册证书。申报人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
(七)工作量材料
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江西省卫生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赣卫人字〔2023〕33号)工作量要求,出具符合工作量证明(样式见附件2)。达不到工作量要求的参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推荐参评。
(八)社保缴费材料
申报人员无需上传社保参保缴费证明,只需在系统“相关材料证明”栏中选择“个人社保参保缴费情况”,系统将自动关联社保参保信息。要求申报人历史缴费月数不少于半年,且当前职称申报单位和参保单位名称一致。当前职称申报单位和参保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须在“其他”栏中上传职称申报单位和参保单位隶属关系证明,并加盖两者公章的附件。
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省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社保缴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由地方人社部门认真核实其相关信息,统一报省职称办同意后,组织申报。
(九)继续教育材料
各地各部门应贯彻落实《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修订)》(省政府令259号), 支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人员提供近5年医学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在系统“其他材料证明—继续教育证明”栏目上传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出具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明》。
(十)基层服务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且须在系统“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栏目选“到农村或基层服务”上传《江西省城市医生到基层服务核查表》(见附件3)。我省柔性援疆医生援助期间视同下基层服务年限,须上传柔性援疆证明材料。
(十一)解决疑难问题病案分析报告或技术工作报告材料
提交取得现资格以来主治或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抢救、死亡、疑难病案及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5例报告(申报基层副高职称3例),申报人须填写《主持或主治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病案分析报告或技术工作报告》(见附件4),病案须提供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原始数据,经单位审核公示后盖章扫描,在系统“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栏目选“病案分析报告”或“技术工作报告”上传报告。
(十二)专题课材料
提交取得现资格以来(或近五年),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材料,申报人须填写并在系统“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栏目选“带教(讲授专题课)”上传《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讲授专题课一览表》(见附件5)。
(十三)论文、专著等材料
1.对照论文、著作条件要求,论文代表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出现共同第一作者的文章仅认定排名第一者使用,共同通讯作者仅认定排名最后一位),由申报者按论文水平高低排序,上传论文数量应不超过3篇。论文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相一致,应同时上传Word格式和PDF格式。
2.国家级和省级期刊执行《江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医学杂志分级汇总表(试行)》(赣卫人字〔2013〕12号)规定,“核心期刊”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该期刊是否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为准。申报人员提交代表作论文须在“清华同方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资源系统”进行检索验证,SCI收录检索通过ISI Web of Knowledge(国内大学图书馆一般都有入口)网页上面的Web of Science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加盖单位公章,与学术论文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无法在上述主流数据网站检索到的论文原则上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所有外文论文须提供中文译文。
3.为加强学术诚信建设,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委会参评论文代表作需进行复制比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重要评审依据,为保证检测平台和标准一致、检测结果具有可比性,复制比检测工作统一使用清华大学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检测系统作为检测工具。其他卫生高级职称评委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4.申报人员撰写论文的原始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论文代表作需提交《论文引用原始资料来源一览表》(见附件6)。
5.论文扫描件包括刊物的封面、主办单位页、目录页、正文、论文检索、《论文所用原始资料来源一览表》、论文检索证明(请在指定位置提供论文检索链接)、外文须上传中文译文;著作包括封面、版权页、目录(摘录)页、编委会名单页、标有著作字数页。
6.专著:指取得统一书号“ISBN”,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专著、科普专著的纸质出版物(不含电子出版物),具有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且可以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查询。学术专著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扫描上传刊物的封面、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页、出版说明及编写说明页、目录页、作者排名页、有代表性章节内容页,同时上传专著的Word格式和PDF格式。参与完成的专著,以署有申报人姓名或书中有明确界定的部分为有效申报材料。
7.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执行。
8.教材:指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课程标准编制的、系统反映本专业内容的教学用书。参考专著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参与完成的教材,以署有申报人姓名或书中有明确界定的部分为有效申报材料。
(十四)课题材料
1.对照课题要求,由申报者按级别水平高低排序,提交的数量最多不超过2项。课题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相一致。
2.申报人员须提供包括《课题立项合同书》、《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以及该课题研究人员所发表的与课题研究成果相关论文。上传材料含立项、结题(验收、鉴定)材料的封面,个人排名、课题立项、结题(验收、鉴定)单位盖章页、课题论文。其中个人排名页面须加盖课题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公章。
(十五)专利材料
1.对照专利要求,提交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由申报者按水平高低排序,提交的数量最多不超过3项,专利内容应与本人申报专业相一致。
2.专利须在中国知网(www.cnki.net)“专利”栏进行检索验证,并将检索到的网页地址复制到系统“检验验证地址”栏目。
(十六)获奖材料
1.对照获奖要求,扫描上传不低于规定获奖等次的科技奖励,提交的数量最多不超过2项。获奖内容应与本人申报专业相一致或相近。
2.科技奖励证书需附颁奖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七)荣誉称号材料
对照荣誉称号要求规定,扫描上传相应的荣誉证书和文件。(十八)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应体现本人工作量、工作特色及业务水平能力(每份2500字以上,含题目、申报者姓名、单位、材料、方法、结果和讨论)。其主要内容包括:任现职期间解决本专业的病例、实验、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药物调剂等方面的经验和体会。具体要求应是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间比较集中开展的专业业务工作中有较高代表水平的业务,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表述:一是结合和引用国内外同行先进技术和经验进行分析、讨论;二是必须系本人在任现职期间主持的临床诊治、护理或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复杂的药物调剂和实验室技术等;三是专题报告均可溯源,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如病案号(住院号)、诊断报告编号,可参考《论文引用原始资料来源一览表》;四是结合和引用的国内外文献要明确注明出处。
(一)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从即日起至今年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
(二)省卫生健康委网上受理截止时间为今年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后20个工作日。
(三)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齐全、真实、准确的要求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对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者,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期3年申报。申报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县级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推荐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报信息是否准确完整、申报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申报专业是否与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和从事专业一致。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主管部门在推荐报送前,还须以适当方式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县级人社部门要及时完成网上审查工作,对被退回材料要及时告知申报人员重新填报。评审结束后,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载打印评审通过人员电子评审表,用印后存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三)对所属自主评审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过程监管,督促自主评审单位按规定开展网上申报、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有效提升评审质量。
(一)资格审查费和评审费按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资格审查费通过“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缴纳,评审费凭缴款码缴纳。缴款码将在评审前发送至申报人手机,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代收银行缴费。
(二)职称评审应向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倾斜,评审中应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划定通过率,抗疫一线医务人员申报、评审条件是晋升的最低要求,评审结果由各级评委会按照客观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
(三)抗疫一线医务人员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和提前申报的优惠政策只能在申报同一层级职称时享受,若本年度评审未通过的,下一年度可继续按优惠政策申报直至评审通过。具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其抗疫一线医务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纳入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各自主评审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向抗疫一线人员倾斜。
(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文件,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职称评审。今年将选取部分三级医疗机构作为提取病案首页数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试点单位,数据填报详见附件7,其他单位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由各级评委会按照申报人员提供的工作量数据、病案及业绩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职称评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今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任务顺利推进、圆满完成。各地各部门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员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申报,涉及到需要使用2024年考试成绩的申报人员,各单位要提前制定推荐方案,具体成绩出来后立即公示并组织人员申报,逾期将无法申报。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4〕100号)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
联系方式:南昌市东湖区豫章路72号,省卫生健康委机要楼511室,联系电话:0791-86298289、86290576。
附件:
1.医德医风考核情况证明(样式)
2.任现职以来工作量情况证明(样式)
3.江西省城市医生到基层服务核查表
4.主持或主治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病案分析报告或 技术工作报告
5.任现职以来或五年内讲授专题课一览表
6.论文引用原始资料来源一览表
7.病案首页数据填报有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