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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卫生和职业病的管理

劳动卫生和职业病的管理:

1.劳动卫生管理:

(1)管理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卫生标准

(2)管理机构:最高管理机构是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下设的劳动保护部门。

(3)管理分级:实行四级管理,并建立职责任务分级负责制(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4)管理手段:有法律制裁措施、经济惩罚措施、权利行政、政策鼓励和信息交流等手段。

2.职业病管理:

(1)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人员;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医学教育|网整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应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2)职业病诊断: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与诊断。

(3)职业病报告: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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