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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卫助理医师笔试《卫生法规》疫情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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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控制

1.医疗机构采取的控制措施

情况处理
病人/携带者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疑似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亲密接触者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擅自脱逃者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
被污染场所/医疗废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被污染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控制措施:

①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进行卫生处理;

③指导下级疾控中心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疫情处理。

3.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场所及特定区域人员的紧急措施。

处理单位及措施县以上政府实施隔离并报上级政府批准
具体要求隔离期间给被隔离人提供生活保障

被隔离人单位不得停发工资

  • 紧急措施

  • 当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 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 ②停工、停业、停课;

  • ③控制或者捕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 ④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 ⑤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 疫区封锁

  • 解除疫区封锁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适用情况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宣布疫区本行政区域疫区县以上政府报上级政府批准
    跨省疫区国务院
    封锁疫区省级政府本区域甲类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国务院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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