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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助理医师复习资料: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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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中明确“医学意见”为:

1.“建议不宜结婚” 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

2.“建议不宜生育” 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

3.“建议暂缓结婚” 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以及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

4.“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对于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如乙肝病毒携带、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等,医生应该指出其具有传染性,并提出采取预防、治疗及其他医学措施的建议,最终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

5.“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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