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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章节考点精讲:卫生法基础知识

本讲复习要求是了解卫生法的作用,会判断不同形式的卫生法以及区分执法范围。为帮助大家掌握卫生法基础知识相关考点,医学教育网编辑将“公卫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章节考点精讲:卫生法基础知识”分享如下: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1.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法的作用: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障公共卫生利益、规范卫生行政行为。

2.卫生法的形式

(1)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是各种法。

(2)卫生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等。一般是实施办法或者条例。

(3)地方性法规的卫生方面规范: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在制定者管辖的区域内生效。

(4)卫生政府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相抵触。

(5)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卫生标准和推荐性卫生标准,国务院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制定,具有约束力,作为卫生法规范的是强制性卫生标准。

(6)卫生方面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卫生活动具有约束力。

3.卫生法的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

4.司法的种类可以分为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享有司法权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国家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进阶攻略】了解卫生法的作用,会判断不同形式的卫生法以及区分执法范围。

【易错易混辨析】卫生法的执法范围:

①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如执业证书的发放。

②行政强制: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财务实施暂时性限制、控制的行为。如卫生行政部门查封场所、设施、财物

③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制裁的行为。如卫生行政部门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④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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