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执业/助理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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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执业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类别执业工作吗?

:公卫执业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类别执业工作吗?

:不可以!

法律依据:

1.《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3.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综上所述:

A :公卫医师依法可以参予法定传染病诊治,但不可以超类别参予临床专科疾病诊断治疗。

B :乡镇和社区基层医师需要开展两个类别工作,必须重新通过考试,重新取得另一类别医师执业资格。乡镇和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可以同时注册公卫和临床两个类别。

C:其它医疗机构医师变更执业类别,必须经考试取得其它类别医师资格,并只能选择注册一个执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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