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考函[2003]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03年度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日期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3〕52号)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0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10月11日 |
上午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下午2:00-4: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10月12日 |
上午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下午2:00-4:30 |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
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人员可从2003年7月2日开始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注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用A4纸打印《申报表》,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二)首次报名人员的在线填写注册的《申报表》,须经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盖章。如本人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须经人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本人户口档案不在本市,而受聘于北京地区单位工作的,由聘用单位审核盖章。报名时,持在线填写注册的《申报表》、本人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军官证、护照)、职称证书(以上均为原件),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非首次报考者,报名时持在线填写注册的《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上次考试的成绩通知或准考证到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也可持中国工商银行或招商银行网上支付卡,于7月2日至7月17日期间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按网上规定程序直接进行网上报名和电子化缴费结算手续。
五、考试报名时间及地点
(一)现场报名时间:2003年7月7日至7月11日(办公时间:8:30-16:30);现场报名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新苑甲1号即东三环路京广桥向东100米左右,路南侧)
(二)网上登录注册时间:2003年7月2日-7月11日
(三)网上报名时间:2003年7月2日-7月17日
考前辅导报名及教材征订工作由北京市医药职工大学、北京市中医药大学、北京大学药学院三所学校在报名的同时进行。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二)报名考试条件中所指学历是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的年限截止时间为2003年年底。
(三)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及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领取资格证书事宜于2004年初在信息台(16898100)和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二○○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