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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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25问!

  1.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从哪年开始实施?

  1994年3月15日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2.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于问题的决定》第43条:“要制定各种职业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25条:“要在医师和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中实施执业资格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部与人事部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3.执业药师由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人员实施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和监督管理。

  4.哪些单位需配备执业药师?

  凡是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5.执业药师资格通过什么方法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通过考试的方法取得。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

  6.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什么?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准入性考试,凡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即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8.执业药师的职责是什么?

  (1)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9.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同异点?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药学工作的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是药学技术人员的一部分,药学技术人员不一定是执业药师,但执业药师一定是药学技术人员。

  10.执业药师在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的作用是什么?

  (1)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2)驻店执业药师必须对医师的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3)执业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11.未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怎么办?

  按国家有关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如未配备,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2.现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工作,而本人不是执业药师的怎么办?

  由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刚刚施行,存在很多现尚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而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现行政策是:

  (1)拟在药品使用单位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工作,使具备一定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通过认定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2)对已进行过认定工作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尚未取得资格的人员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通过考试取得资格。

  (3)对通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说明其不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按执业药师准入控制的原则,必须调离岗位。

  13.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怎么办?

  对上述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14.对违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执业药师怎么办?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及时地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纪录》栏目内。

  15.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执业药师怎么办?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16.对在执业单位工作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怎么办?

  对在执业单位关键岗位工作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奖励规定,给于表彰和奖励。奖励形式是精神和物质奖励两种。执业单位也可按情况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

  17.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的关系是什么?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18.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各条款由谁进行解释?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19.执业药师资格认定是怎么一回事?

  1994年和1995年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组成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小组,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关键岗位的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经考试直接给予了资格认定,并发给资格证书。其条件是:(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2)1994年3月15日以前担任药品、中药品生产或经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获得省(部)及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及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的重要专著;(4)连续直接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或药学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累计十年以上;(5)经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对有关药事管理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下一步国家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拟按上述条件对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20.什么是执业药师执业单位?

  凡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为执业药师执业单位。

  21.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1)是医药事业适应“两个根本转变”,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法制化建设,加强宏观管理,依法行政,促进医药体制改革,特别是药品分类管理的战略性措施。

  (2)是医药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科学化管理,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素质,加强药师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

  (3)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医药市场,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大措施。

  (4)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实行国际互认,使中国医药走向世界的保证措施。

  考试工作

  22.什么人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23.申请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成绩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考试人员请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审核并存档备查。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

  24.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什么时候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11月份左右。

  25、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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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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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药事管理与法规

  2    药学专业知识(一)

  3   药学专业知识(二)

  4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5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6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7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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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二)在本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一个科目的考试:

  1、1988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1999年4月1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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