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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政府对医院的管理模式

2008-06-27 10:51 来源:医学教育网

  澳大利亚是三级政府构架,即联邦(中央)政府、州(省)政府和地方(市、郡、镇)政府,地方政府相互间互不隶属。其卫生管理体系分为三级:联邦卫生部、州卫生部及其在各个卫生区域的派出机构。地方政府不设卫生管理部门。各州卫生部卫生区域的派出机构名称不尽相同,多数称区域卫生局(area health services,AHSs),个别州称区域医院管理委员会、区域卫生管理董事会。地方政府对AHSs没有行政领导职能,AHSs只对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AHSs管理的区域主要根据人口和地域进行划分,其范围与地方政府行政区范围并不一致。如在新南威尔士州共有17个AHSs,其中城市9个,农村8个,每个城市AHSs管理区域可能包括几个或十几个地方政府行政区域,人口在30~70万左右,农村地区覆盖人口相对少一些,一般在20万以下。

  澳大利亚政府对医院实行宏观和间接管理。政府通过医疗立法、医疗机构的区域规划及相关的司法程序来管理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即使对公立医院政府也不直接管理,即不直接干预医院的人事聘用,包括院长聘任、财务预决、业务运行和内部分配。政府对医院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公立医院法(1929年)、卫生管理法(1982年)、私立医院和日间手术中心法(1988年)、区域卫生服务法(1986年)、急诊服务法(1990年)、卫生服务法(1997年)等。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责权明确。联邦政府直接负责医疗服务、老年保健服务、药品费用的筹集与调配,收集并发布卫生信息,制定卫生政策和医疗立法。州政府制定所辖各地的卫生区域规划、审批医疗机构的开设;在联邦政府各种方式的资助下,负责公立医院服务、精神健康计划、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和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的筹资和管理;巡视各医院的运行状况(一般每年4次),对医院和院长(或首席执行官即CEO)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向该医院董事会通报。州卫生部设中心办公室为具体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全州卫生政策、发展计划、资源配置。各项卫生服务工作则以AHSs为单位开展,AHSs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区域内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活动及区域卫生资源配置,制订区域卫生服务计划,维持区域内预防与治疗工作间的平衡等。

  澳大利亚实行的是高度福利的医疗保健制度,其主体由两个主要的国家计划组成,即全民医疗保健计划(medicare)和药品津贴计划(pharmaceutical benefits scheme,PBS),基本负担了所有澳大利亚居民的医疗费用和大部分的处方药品费用,保证居民公平地享受医疗保健服务。政府对医院的经费拨付采用按病种加权拨款方式(DRG),即按不同病种分类编号,确定每一类疾病的经费补助。其具体做法是按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将疾病分为956个病种,每个病种的编号定为DRG编码,根据每个病种的病情程度、诊治技术复杂程度和费用的消耗,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给予不同的权重系数,如所有病种权重系数均值定为1(称1个权重点),则大叶性肺炎为0.9536,正常分娩为0.3876,心脏冠状动脉搭桥术为4.3592.政府根据医院的工作量即各病种收治数按每个权重点给予经费补助。私营的保险公司为投保的病人向医院支付费用也参照此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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