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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立法的目标和意义

2008-06-25 11:38 来源:医学教育网

  护理法是关于护理教育和护理服务的法律。包括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护理法规,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有关法令。护理法制定受国家宪法制约。

  护理立法始于20世纪初。1919年英国率先颁布了本国的护理法-英国护理法。1921年荷兰颁布了护理法。1947年国际护士委员会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护理立法的专著。1953年世界卫生组织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理立法的研究报告。1968年国际护士委员会特别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制定了护理立法史上划时代的文件——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Aproposguideforformulatingnursinglegislation),为各国护理法必须涉及的内容提供了权威性的指导。制定护理法时必须首先确定护理立法的目标,明确立法的意义。护理立法的意义包括:

  (一)为护理人员提供最大限度保护和支持

  通过护理立法,使护理人员的地位、作用和职责范围有了法律依据,护士在行使护理工作的权利、义务、职责时,可最大限度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的支持、人民的尊重,任何人都不可随意侵犯和剥夺。

  (二)引导护理教育和护理服务逐步规范化、专业化、现代化

  护理法集中了最先进的法律思想的护理观,为护理人才的培养和护理活动的展开制定了一系列基本标准。这些标准的颁布实施,使繁杂的各种制度、松紧不一的评价方法都统一在这具有权威性的指导纲领之下,使护理教育与护理服务逐步纳入标准化、科学化的轨道,使护理质量得到可靠的保证。

  (三)促进护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护理法规的护理资格认可条例、护理行为规范等都是不容变更的。它像一面镜子,每个护理人员都要经常地反复地对照。如不达"标",则被淘汰。美国的护理法明确规定国家认可的合格护士执业执照,有效期仅为一年,护士必须每年接受一定继续教育课程,每年参加国家资格考试,更换一次新的执照;同时也规定护理人员必须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我国1994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也规定,凡护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后每两年必须按规定条款进行注册,还有的规定每年必须取得一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才给予注册;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卫生厅等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再次注册。这就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护理人员必须不断接受继续护理学教育的权力与义务,使其在知识和技能上持续不断的获得学习和提高,对于护理质量的保证、护理专业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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