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心脏病患者如何治疗?医学教育网小编专门整理如下,希望对各位护士资格考生备考复习有所帮助。
1.非孕期
确定病人是否可以妊娠。
2.妊娠期
凡不宜妊娠却已怀孕者,应在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产术;妊娠超过12周者应密切监护。
3.分娩期
心功能Ⅰ~Ⅱ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宫颈条件良好者,在严密监护下可经阴道分娩,第二产程时需助产。心功能Ⅲ~Ⅳ级,胎儿偏大,宫颈条件不佳,合并其他并发症者,可选择剖宫产终止妊娠。
4.产褥期
产后3天内,尤其24小时内,仍是心力衰竭发生的危险期,产妇应充分休息且需严密监护。按医嘱应用广谱抗生素,产后1周无感染征象时停药。心功能Ⅲ级或以上者不宜哺乳。不宜再妊娠者,建议1周后行绝育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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