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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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指完成医学院校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进行的在职进修教育。旨在使卫生技术人员不断学习同本专业有关的新知识、新技术,跟上医学科学的发展,是专业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作为继续医学教育的主要实现形式,规范其管理对于实现继续医学教育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四条 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机构为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继续医学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指导和协调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全市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推荐、过程监管、学分认定及授予、项目终期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条件: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条件:

1.本学科的市内领先方法和技术;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术的应用与推广;

5.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市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面向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评选确认的市级基层适宜卫生技术推广项目。

(三)其他条件

1.申报项目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内容、形式、任务、时间、学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申报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办单位在职人员。国家级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护理专业可为副高级),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既往3年曾担任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负责人;省级、市级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且必须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每年同一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的总数不超过2项。

3.项目授课人原则上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备案项目申报条件

备案项目指当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项目在完成举办并通过执行情况审核后,下一年度再次举办的项目。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拟申报下一年度备案须满足:完成全部期次的举办;按要求在申报系统中完成举办的执行情况汇报、提交学分信息并通过审核。备案项目除对下一年度的举办起止日期、举办地点、拟招生人数及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申办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可修改外,其余项目信息不得变更。

第六条 申报时间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采取当年申报次年举办的办法,申报时间根据当年申报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通过国家、省继续医学教育平台填报,经国家、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后公布。

第八条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各申报单位通过市继续医学教育平台填报,项目评审按照总量核定、分级评审的原则。

第九条 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各级各类申报单位当年申报数量、结构、专业需求的规划工作。编制当年市级项目申报计划量报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应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开展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按照项目先进性和实效性、项目负责人能力水平、项目授课内容及师资水平等内容综合考量,择优推荐本单位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一条 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对各单位初审通过项目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公布。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主要形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学习班,远程教育。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选择适宜的举办形式。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举办形式、招生人数、课程内容、课程师资、项目课时数应符合申报和获批的内容,项目举办中应做好学习质量评估和满意度调查。项目主办单位应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通知下发一周前将项目通知、日程安排报送至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并在项目举办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和项目总结、日程安排、培训教材、学员名册、考核样卷及答案等资料通过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报送至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按要求同步在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举办前申请和举办后执行情况汇报。凡未按要求报送举办申请和执行情况汇报材料视为当年度项目未举办。

第十四条 各项目主办单位应建立完整规范的台账资料以备评估检查,并做好当年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汇总统计工作。统计内容一般包括培训学员人数、学员基本情况(工作单位、职称等)、师资人数、师资人员基本情况(工作单位、职称、教学经验简介)、培训总课时等。台账资料保存时限至少为5年。

第五章  学分授予

第十五条 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并考核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授予规定学分。具体要求按照《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评估

第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完成后,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组织专家从项目内容的先进性和适应性,项目开展形式的合理性,项目执行管理的有效性,学员课后的满意度等多个维度对评估周期内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七条 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下拨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主办单位存在侵犯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权利,项目实际内容与批准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为卫生技术人员提供虚假学分、贩卖证书、胡乱收费等违规操作的,经调查核实后,情节较轻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撤销该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授予学分,并责令限期整改;拒绝改正或情节严重者,取消该申报单位或主办单位举办继续教育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锡卫科教〔2014〕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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