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等法律法规,根据《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2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13号)文件及我院放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进修医务人员的放射防护与安全管理,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1、 凡在我院心脏中心、影像中心、口腔科等科室进修并从事放射诊疗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均按照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2、 主管机构为北京儿童医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医务处日常代理委员会负责进修放射人员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3、 请各位医师在申请进修时务必提供以下材料,医务处将永久保存,否则取消申请资格:
1) 必须提供本人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复印件内容包括:照片页、个人信息页、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及考核记录页(页上登记的岗中培训时间至进修结束时间不超过2年,并且完整)。若放射工作人员证上无培训页,需提供放射防护培训复训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复训完成时间至进修开始时间不得超过2年)。
2) 必须提供本人2年内放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复印件(必须由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检查时间至进修结束时间不超过2年。
3) 必须提供近1年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复印件。在进修期间,我院将提供个人剂量监测笔,并按照本院放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规定进行管理。
4) 必须提供本人的培训证书复印件: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证书照片页、个人信息页及复训页。岗中培训情况证明(岗中培训时间至进修开始时间不超过4年)。
5) 以上材料提供不全或虚假,一经查实,取消进修申请资格。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同进修申请表一同邮寄至我院。
4、 进修人员在相关科室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期间,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
5、 进修放射工作人员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医务处留存并建立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