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继医教委办字[2019] 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冀人发[2005]37号)和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冀卫科教字[2007]36号)、《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冀卫发[2013]23号)有关学分登记及验证的规定,对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18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审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验对象、内容
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于2018年度获取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审验标准
学分类别、学分标准须按照《河北省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冀人发[2005]37号)有关规定审核。由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系统(ICME系统)生成并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学分汇总表”作为卫生人员个人年度学分完成的唯一凭证,与“继续教育证书”同时由验证主管部门审验。
三、验证时间
各市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开展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验证工作结束后,对学分审验工作进行总结,并于6月30日前将纸质版材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验证工作由省继教办负责,各单位打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学分汇总表”并加盖单位学分审验章,同时携带被抽查人员所有学分证明材料,于2019年4月15日至6月30日到省继教办实地验证。各单位务必在此时间内完成验证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各市在学分审验工作中发现由于技术或设备原因产生的学分记录问题,请及时与省继教办沟通联系,以保证验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省学分审验工作结束后,省继教办将公布验证结果,各市、各单位学分达标率均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显示数据为依据。
联系人:郝岩君 苏佳
联系电话:0312-5079045
电子信箱:hebcmeoffice@126.com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