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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统筹管理,有效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依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规定及《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适应医学科技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需施教。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求,分级分类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坚持学以致用。以提升卫生健康管理及卫生健康服务能力为导向,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将所学知识理论有效转化为实践能力,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改善服务质量的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开拓创新。以满足岗位需求为目的,充分整合利用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更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手段,改进培训方式,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条  各单位要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与学分获取情况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评选、职务聘任、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五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遵守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负责全市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实施监管,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委属各单位及各区县(市)每年12月31日前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处负责中医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加强检查、指导、监督和效果评价。

第四章  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培训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要求执行,实行学时制,每人每年不少于30学时,学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专业科目培训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继续医学教育要求执行,实行学分制。学分合格人员由“湖南省卫生健康科教信息平台”按年度生成专业科目培训合格证明,视同完成当年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60学时专业科目培训要求。

第十条  所有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在申报年度内及时完成。根据“谁申报、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举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履行主体责任。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湖南省科教信息平台完成项目举办申请并通过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举办单位应于项目举办前一周,将相关资料(包括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报备表(见附件1)、会议通知、课程安排等)电子档及扫描件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对项目举办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项目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项目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执行不规范、项目授分管理不严、项目财务监管缺失、项目执行率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项目负责人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缩减项目单位下年度申报名额。如因项目执行不规范被省卫生健康委、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通报批评,直接扣除项目举办单位该项年度考核指标分值。

第十一条  按照“满足基层、发展高端、有序实施、科学规范”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市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严格项目审批,实现培训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四统筹”。申请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医疗卫生单位及卫生健康协会(学会),分别于每年3月31日、7月31日前提交上半年及下半年的《长沙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申请表》(见附件2)。按照“培训计划统一归口、责任处室组织实施、培训单位具体承办”的要求,统筹管理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活动,避免重复培训、无序培训、低效培训。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远程教育方便快捷的优势,鼓励和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国家和省里认可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将拟在长沙市举办的市 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内容经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后,发布在学习平台。完成远程学习的人员名单、学习内容、学习时长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无误后,授予相应的年度学分。备案远程学习机构应当提供手机端和电脑端两种学习平台,完整保存学习记录,提供培训数据,维护学员个人信息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对学习过程进行动态监管。如发现有虚假授分,学分作无效处理并取消该机构远程学习备案资质。未经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的机构和课程,学分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应加强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及工作制度,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检查、督导、评估。

第五章  继续医学教育账户申请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通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教信息平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卡单位账户,应于每月25日前递交申请资料至发证机构。申请资料包括:《湖南省科教信息平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卡单位账户申请信息表》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单位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办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第十五条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发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资料统一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邮箱:cskejiao419@163.com);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发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资料由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汇总盖章后统一报电子文档及盖章扫描件至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邮箱cskejiao419@163.com)。

第十六条  开通湖南省卫生健康委科教信息平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卡单位账户后,如需申请变更单位账户名称,填写《湖南省科教信息平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卡单位账户更名信息表》(附件4),发电子文档及盖章扫描件至发证机构,统一报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办理(邮箱cskejiao419@163.com)。

第十七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专人、专门部门负责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科教信息平台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卡单位账户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如本单位账户管理人员发生更换,要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单位账户密码遗失,需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请说明材料至发证机构进行账户查询及密码重置。

第十八条  如有人员变动,原单位使用管理账号登录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平台,在系统功能菜单中的“人员调动及职称管理”页面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后点击调出。现单位在“人员调动及职称管理”页面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点击调入即可。如机构注销,为不影响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录入,注销前机构管理员使用管理账号登录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平台将本单位人员全部调出。若原注销机构已无人管理,可由原注销机构的发证单位开具注销证明、现单位开具调入证明,报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后,交由省卫生健康委科教信息平台维护公司作调出处理。

第六章  学分的录入

第十九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内举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举办单位授分,经省继教委审核后,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信息平台生成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出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本人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信息平台上传凭证,经所在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在平台上审核通过后,生成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内举办的省级中医类别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本人上传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授予的纸质学分证,经所在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在平台上审核通过后,生成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中医类别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授分根据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年度录入,方可视为当年有效学分。

第七章  学分授予审核

第二十四条  学分授予严格按照《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湘卫科教发〔2016〕9号)及相关标准实施。学分审核标准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分审核工作按年度进行,不得跨年度审核。2021年起,学分审核工作全面实行信息化,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上年度学分审核后,通过省卫生健康委科教信息平台上报学分合格人员名单,市卫生健康委将审核合格数据上传至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员使用个人账号、密码登陆省卫生健康委科教信息平台,统计查询年度个人学分考核,勾选年度导出打印“年度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学分录入要求通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确录入、审核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舞弊等行为,当事人所获年度学分作废,并对个人及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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