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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省市在鲁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继医教委办发〔2012〕2号

各市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省医学会等有关学术团体:

为加强对外省市在鲁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举办质量,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要求,现制定《外省市在鲁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管理规定》并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外省市在鲁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省市在鲁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管理,确保项目举办质量,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省市在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是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正式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社团组织项目。

第三条 项目主办单位(或在鲁项目合作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30日内向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项目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所公布项目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项目举办通知;

3.项目举办的日程安排;

4.相关教学材料;

5.外省市在鲁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第四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后2周内向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交参会学员名单、会场照片等资料。

第五条 项目主办单位和在鲁项目合作单位,应严格按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项目执行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规范组织举办项目。

第六条 经同意在鲁备案举办的外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应免费向学员发放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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