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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开具处方的规则
按照诊疗规范、说明书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等事项开具。严格依法开具毒性、放射性药品处方。
处方名称应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专利药品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卫生部门审核、药监部门批准的名称;
可以使用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计算机处方与纸质处方同步化;
与手写处方格式一致化;
打印处方签章有效化;
药师核发药品应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打印的纸质处方+计算机传递处方→收存备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依据卫生部指导原则开具。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②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③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处方权的获得
处方权的取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处方“本地化”)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助理医师处方权)
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麻醉精神“资格化”)
4.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进修认定化)
开具处方的条件
1.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签章备案)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助理医师“双签制”)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精神+严禁自我开具)
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试用人员“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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