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牙体病损:严重而广泛的不能修复的龋坏,如残根、残冠。
(2)根尖周病:不能用根管治疗、根尖切除等方法保留的根尖周病患牙。
(3)牙周病:牙周围骨组织大部分破坏或因条件所限不能治疗者。
(4)牙外伤:因创伤折裂至龈下,或同时有根折,不能用其他治疗方法保存者。
(5)错位牙:影响功能及美观,引致疾病或创伤,不能用正畸等方法恢复正常位置者,均可考虑拔除。
(6)额外牙:额外牙常会引起正常牙的萌出障碍或错位,造成错(牙合)畸形,常为拔牙适应证。
(7)埋伏牙、阻生牙:引起邻牙牙根吸收、冠周炎、牙列不齐、邻牙龋坏均应拔除。青少年患者发现阻生的恒牙,有条件者可采用正畸治疗。部分阻生牙也可采用牙移植的方法加以利用。
(8)滞留乳牙:滞留乳牙影响恒牙正常萌出者,应予拔除。但在成人牙列中的乳牙,下方无恒牙(先天缺失)或恒牙阻生,乳牙无松动且有功能时,则不必拔除。
(9)治疗需要:因正畸治疗或义齿修复而需要拔除的牙;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前,为预防严重并发症而需要拔除的牙;良性肿瘤波及的牙。
(10)病灶牙:对可疑导致某些疾病,如风湿病、肾炎,特别是一些眼病(虹膜睫状体炎、视神经炎、视网膜炎等)的病灶牙,在有关科室医生的要求下,可予以拔除。引起某些局部疾病如颌骨骨髓炎、上颌窦炎等的病灶牙,在急性炎症控制后也应予以拔除。
(11)骨折累及的牙:因颌骨骨折或牙槽骨所累及的牙,在不影响骨折愈合的前提下应尽量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