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西医协同,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推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在康复服务的广泛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本市制定了《加强上海市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康复服务执业管理规定》。
一、制定背景
中医作为现代康复技术的重要补充,已经在本市各级各类医院、康复科室得到广泛发展。在现有从事康复医疗服务的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据较大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现有康复医师的数量不足,部分从事康复临床工作的中医医师已经成为康复领域的专家和学科带头人,为提高本市康复临床服务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中医医师在提供康复服务时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对中医医师提供康复服务的执业管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7条,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登记管理、教育培训、培训组织、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明确中医医师从事康复服务所需资质。从事康复服务的中医医师,应当接受康复岗位规范培训,经过康复知识和技能系统培训后方可具备开展康复服务的资质。
(二)开展康复服务的中医医师资质实行分类准入管理。针对在康复医学科或中医相关科室从事康复医疗工作满五年的,并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委托相关学术机构组织的康复岗位规范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人员,分别接受不同培训取得康复服务资质。
(三)明确从事康复服务的中医医师执业管理要求。从事康复服务的中医医师应接受康复相关继续教育和培训,并通过合适的方式进行资质登记、信息共享等手段加强中医医师从事康复服务的执业管理。
三、实施日期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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