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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安乐死与死亡伦理
一、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对患不治之症的濒死病人,应病人或其家属的自愿请求,依据法律规定,为消除病人的痛苦或缩短痛苦的时间,采用医学的方法,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使其安宁地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一)安乐死的分类
1.根据执行方法分类
1)主动安乐死:又叫积极安乐死,是指鉴于病人治愈无望,痛苦难耐,应病人或家属的请求,医务人员采用药物或其他主动的手段促进病人生命的结束,让其安然死去。
2)被动安乐死:又叫消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应病人或家属请求,不再给予积极治疗,而仅仅给予减轻痛苦的适当维持治疗,任其自行死亡,故又称为:“听任死亡”。
2.根据患者同意方式分类
1)自愿安乐死
2)非自愿安乐死
3.安乐死的立法——2001年,荷兰《安乐死法案》
我国安乐死的现状——我国尚未立法,因此我国医务人员只能提供临终关怀,而不能是安乐死。
二、死亡伦理
1.死亡的标准
1)传统死亡标准——呼吸、心跳停止
2)脑死亡——指原发于脑组织严重外伤或脑的原发性疾病,导致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和永久的丧失,是整个中枢神经系统的全部死亡。
2.著名的哈佛标准:
①对外部的刺激和内部的需要无接受性、无反应性;
②自主的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
③诱导反射消失;
④脑电波平直或等电位。
同时规定,凡符合以上4条标准,持续24小时测定,每次不少于10分钟,反复检查多次结果一致者,就可宣告死亡。但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大剂量过巴比妥类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物的病例除外。
世界卫生组织标准:强调死亡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整个脑功能的不可逆丧失,即使此时心跳仍然存在或心肺功能在外界动力维持下存在,也可判定死亡。
3.实行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1)更科学判定人的死亡;
(2)维护了死者的尊严;
(3)有利于节约卫生资源和减轻家属负担;
(4)有利于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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