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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2003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报告与信息发布
1.报告的时限和范围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下列需要报告情形之一的,应该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
②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③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
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报告事项的调查核实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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