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助理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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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登记的条件、执业登记的事项和医疗机构的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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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和校验

【考频指数】★★

申请执业登记的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②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③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⑤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执业登记的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是:

①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②所有制形式;③诊疗科目、床位;④注册资金。

执业登记的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的校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①《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30日内完成校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①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②限期改正期间;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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