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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排序原则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禁止买卖人体器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3.人体器官捐献的基本原则自愿、无偿。
4.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2)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3)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4)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5.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年龄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7.买卖人体器官及相关活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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