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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法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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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卫生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考点,相信参加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考生都在关注 为方便大家备考,在此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内容: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4.法律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③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④拒绝接诊病人的;

⑤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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