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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口腔诊所(2019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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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口腔诊所(2019年修订版)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口腔医师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2.设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二)护士。

1.护士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口腔综合治疗台(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口腔诊所(2019年修订版)”的内容,由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搜集,希望对想要了解相关问题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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