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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上海考区考生报名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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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要求,考生所持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为一年。“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表可在网上下载(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www.nmec.org.cn),一人一表,要求考生认真填写,尤其是中间“试用期工作的基本情况”一栏,应详细填写轮转科室及学习内容。“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表要求试用机构法人代表签字和盖机构公章。

  如有咨询事宜请打电话:52286873 52286866-8303

  上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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