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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提供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有关证明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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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卫生部驻川单位: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时提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此前我省一些地方在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时,将护士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作为唯一的执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申请人遗失“成绩通知单”后须通过卫生行政部门逐级申报,取得中国卫生人才交流中心补办的“成绩通知单”后才能申请注册。“成绩通知单”补办过程须耗时较长,申请人和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对此反映强烈。

  为了进一步完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和本着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的原则,现就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的“成绩合格证明”统一规定如下,申请护士注册的人员,须持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2003年及以后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

  二、当年省人事厅发文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通知(复印件由当地人事部门签章);

  三、省人事职改部门2003年以后颁发的全国护士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

  以上资料均为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材料,各地须与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合格人员名单(电子文档)核实无误后方可注册。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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