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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护士、护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一、培训对象:

  1.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及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生,在临床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2.获得护师资格的注册护士。

  二、培训目标:

  1.护士经临床一至五年的实践和培训后,应达到护师水平。

  2.护师经临床二至八年的实践和培训,应达到主管护师水平。

  三、培训内容:

  1.职业道德

  (1)《北京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执业管理”中医德医风有关规定。

  (2)心理学、伦理学基本知识。

  (3)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读本。

  2.专业理论

  (1)医学、护理学基本知识(生理、生化、病生理、药理、基础护理学)。

  (2)正确书写护理文件。

  (3)掌握护理基本操作技术及专科护理技术。

  (4)能基本完成病房管理工作。

  以上培训内容完成时间:本科生一年,专科生二年,中专生五年。

  (二)护师培训内容

  1.职业道德

  (1)同护士培训内容。

  (2)护士心理学、伦理学基本理论。

  2.专业理论

  (1)护理学新概念。

  (2)专科医学、护理学的基本理论。

  (3)基础写作知识。

  (4)护理管理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5)外语培训依照职称晋升规定教材。

  (6)计算机基本知识。

  3.临床技能

  (1)按护理程序制定、实施危重病人护理计划。

  (2)具有独立应急处理、抢救危重病人的能力。

  (3)灵活、熟练掌握基本护理技术,并能指导下级护士工作。

  (4)能完成临床实习带教任务。

  (5)具有管理能力。以上培训内容完成时间:研究生二年,本科生五年,大专生七年,中专生八年。

  四、考核办法:

  (一)职业道德:按照《北京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执业管理”有关医德医风规定内容考核,每年进行两次综合评价。

  (二)理论与技能:依照各专业护士、护师培训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根据当年培训内容,每年进行一次。

  (三)护士、护师每年参加脱产、半脱产专业技术学习应累计达到72学时,每次考试、考核成绩均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档案。

  (四)凡取得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成人教育大专学历及护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者,在参加专业理论考核时,承认其学分并免试相应课目。

  五、学分分配:采用学分累计制,每年最低通过学分数为25分。

  (一)职业道德5分

  (二)实践时间3分全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30天(国家规定的产假除外)。

  (三)临床技能护士10分护师9分

  (四)专业理论护士7分护师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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