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是继医学学历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时刻追踪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断学习更新医学知识,不断提高全市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促进我市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并受聘担任初级、中级、高级卫生技术职务的人员,因此其对象是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其中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的人员按培训要求进行管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将其列入任期目标,纳入工作日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继续医学教育计划,促进其广泛、深入地开展。
第五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卫生系统学术团体及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密切配合,尽职尽责,积极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1、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做好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还要有计划地承担继续医学教育任务,积极申报和承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提供继续医学教育。
2、卫生系统学术团体在继续医学教育中具有重要职能。卫生系统学会、协会及各专科分会应承担的具体任务有:
①组织学术会议、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病例讨论、阅片会等,举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培训班等。
②参与继续医学教育质量的评估。
③参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可的评审。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人事、医政、中医、监控、基妇等有关科室要积极配合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和督促落实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全面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包括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所获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所获Ⅰ、Ⅱ-A类、Ⅱ-B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具体内容参照《鄂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卫生专业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是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根据卫生技术人员的单位层次、职务、专业的不同而安排不同的教育内容,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必须选择相应的继续教育课程和项目,并采用由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选编的教材。
第九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各部门、各单位可充分利用其现有条件开展灵活多样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但必须事先向上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并经审议认可方为有效。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各学术团体开展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经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认可,项目的申报、评审、认可程序及其有关规定如下:
1、申报:拟主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覆盖面提前半年向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时间、教学对象、内容方法、考试办法、拟授学分数、主办单位有关条件及项目负责人等。
2、评审: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将本市范围的申报项目汇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是主办单位的条件和能力,项目的重要性,项目内容的适宜性,学分的合理性等,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
3、公布: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专业学科分类整理,列出项目名称、学时数、学分数、主办单位、日期、地点等内容,定期公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以便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一条卫生技术人员根据岗位知识能力规范、设置的课程及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提出个人自修或进修计划,经所在单位统一审议安排,由行政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管理和领导。健全市、区、乡三级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管理体系。成立鄂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各区级成立继续医学教育相应组织和机构,下设办公室或专职人员,各单位确定分管领导、分管科室和分管人员,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层层落实。
第十三条鄂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在市卫生局、市人事局的领导下,按照《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按照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工作任务,研究提出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质量进行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日常具体工作。地点设在市卫生界学会办公室,联系电话:3861460,传真:3861460.
第十五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与规划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分析本单位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制订继续医学教育的年度计划和周期规划,年度计划要在总结上年度继续医学教育的基础上制订,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统计制度和评价制度。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办事机构每年要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认真进行统计汇总,将统计结果以报表的形式上报,为指导今后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同时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效果定期进行评价,写出评价报告,逐级上报。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与评估制度。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要建立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与评估机制和考核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考核与评估,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活动的完成质量。
第十八条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授权单位应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授予相应学分,项目完成任务后将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情况、参加人数、考核及授予学分结果,书面报告项目审批机构。
第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作为卫生技术人员业绩考核的内容,由各单位组织进行,每年验证一次,将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内容、时间、成绩、学分等记入个人考绩档案。
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内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要求在任期内其单位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数在100%以上。
第二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发放办法如下:
1、各单位填写申报证书的发放人员登记表,逐级审核上报。
2、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统一办理发放证书。
3、证书由本人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后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为考核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定的计算单位。学分的授予与管理应严格执行《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登记办法如下:
1、证书登记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上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个人持有关证明和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到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办事机构登记有关内容及学分数,登记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单位同时要填写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卡,留存备查。
3、证书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本细则和学分授予办法计算学分,力求准确无误,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上级主管部门要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要通报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细则,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不力和项目实施中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缓晋、缓聘、解聘、低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以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第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第二、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第三、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未取得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最低学分数的。
第五、在学分登记中弄虚作假或涂改学分的。
第二十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奖惩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对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要给予足够保障,用于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能低于单位业务总收入的1.5%,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要在专款专用、量出为入的原则下可适当调整经费提取比例。如有节余应移至第二年使用。
第二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主办单位均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细则发布前已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实施学分登记的县(区)市区和单位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按本本细则执行。在此之前所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及所登记学分仍认可有效,不再重核定、登记。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发布的《鄂州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鄂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鄂州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最低学分数。
第二条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A类、Ⅱ-B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卫生厅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学(协)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学术年会。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A类学分授予范围: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市卫生局批准并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Ⅱ-B类学分授予范围: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外出进修等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三条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
l、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l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颁发由国家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3、省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3学分。
4、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含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A类学分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三)Ⅱ-B类学分1、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经单位批准,凡到上一级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10~9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5学分省级刊物5~4学分地(市)级刊物4~3学分内部刊物2~1学分4、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依此类推)
1234567国家级课题10987654学分省、部级课题8765432学分市、厅级课题6543211学分5、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可授予主讲人1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Ⅱ-B类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查授分。
第三条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在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所获Ⅰ、Ⅱ-A类、Ⅱ-B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所获Ⅰ、Ⅱ-A类、Ⅱ-B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
(二)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学分具体规定如下:
1、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Ⅰ、Ⅱ-A类学分10学分,Ⅱ-B类学分中8-9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最低5学分。
初级人员每年至少完成Ⅰ、Ⅱ-A类学分6学分,Ⅱ-B类学分中8-9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2、县(区)级医疗卫生单位高、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级以上Ⅰ、Ⅱ-A类学分5学分,Ⅱ-B类学分中8-9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五年内完成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
3、乡镇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高、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各类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第五条学分登记、审验(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Ⅰ类、Ⅱ-A类学分项目后需提供有效学分证明,其中Ⅰ、Ⅱ-A类学分证明应有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盖章,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对有效证件审定确认,登记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和证书上。
(二)每年1月份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要对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进行登记汇总,整理相关资料报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送审的,不再审验,作为未完成处理。
(三)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取得规定学分是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每年1-2月各医疗卫生单位对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满需晋升人员、医师定期考核人员、护士注册校验人员需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的任期审核。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确定审核合格者方可确定优秀等次、聘任、晋升和注册等。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一)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需按申报时所列条件,如期足学时举办。
(二)学分证工本费用由项目主办单位缴纳,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向学员收取学分证费用。
(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发放,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学分数等,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购领。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由各项目主办单位到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购领。
(四)项目结束后10天内,项目举办单位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统一的电子版及书面项目资料,根据学员备案人数统一购领学分证,并按严格要求发放。项目资料包括(含括文字资料和电子版,国家级、省级项目一式两份,市级项目一份):1、项目开办通知文件;2、项目参加学员备案表3、项目的文字或声像材料,学术会议需提供论文汇编;4、项目日程安排(举办时间在一天以上者);5、考试试卷(需考核项目);6、国家级或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
(五)鄂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每年的继教项目在鄂州市医学会网站上公布,项目执行后的相关资料经审核后定期上网公布,供各地各单位及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学习和查询。
上一个项目举办结束后不能按要求上报完整项目资料的县市区和单位,将停止发放其学分证书,并在市卫生局和市医学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六)鄂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检查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开展情况,并核查部分项目的学分证书。
(七)对于虚报参加人员、不按项目申报所列学时举办或滥发、售卖学分证书者,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市通报,并处罚1-3年停办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发布的《鄂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鄂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