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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学分卡管理办法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卡是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为使学分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参加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培训(研讨)班及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省级继续教育项目培训(研讨)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考核合格后,以学分卡形式授予相应学分。

  二、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负责制学分卡,并实行全省学分卡统一编号。

  三、凡主办国家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办班结束一周内向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领取学分卡。

  四、申请领取学分卡必须住址填写《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办班日程安排表》、《学员登记表》、考核试卷(或考核要点)、办班小结等相应材料及学分卡管理费。

  五、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上报材料,符合规定者,发给学分卡,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六、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认真填写学分卡各项内容及规定的相应学分,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后,发给学员。学分卡两章齐全有效,缺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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