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继委办字[2006]1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要求,现就2006年度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与验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6年,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与验证工作参照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登记与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继委办[2005]7号)文件执行,即根据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卫科[2001]8号),安徽省2001~2003进行了全省医学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2004年考试暂停。2004年4月、5月,省卫生厅在《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卫科秘[2004]155号)和《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在职卫生人员进行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卫科秘[2004]225号)中明确要求:各单位要把该项培训情况进行登记与考核,考核成绩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在进行《继续教育证书》验证时,卫生技术人员2004年参加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的学时数不得少于15学时。2004年8月,省卫生厅和人事厅下发了皖卫科[2004]30号文件,原皖卫科[2001]8号文件同时废止,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恢复学分制。鉴于上述情况,现将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01~2004年、2005年及以后《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验证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1、2001~2004年度:凡参加全省医学继续教育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者,在有效期各年度内(不包括2005年)视为合格,逐年在其《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和验证;其他人员各年度继续教育情况(包括考试合格证有效期年度外的继续教育情况),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1]30号)执行,即根据该文件的规定登记与验证其年度脱产学习的继续教育学时数及是否合格。卫生技术人员2004年参加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的情况应专项登记。
2、2005年及以后:按省卫生厅和人事厅皖卫科[2004]30号文件执行,即按学分要求对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行登记和验证。其中,对2005~2009年中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者,其I类学分的具体要求为:2005年当年申报者,I类学分不低于5分;2006年当年申报者,2005~2006年I类学分累积不低于10分;2007年当年申报者,2005~2007年I类学分累积不低于15分;2008年当年申报者,2005~2008年I类学分累积不低于20分;2009年当年申报者,2005~2009年I类学分累积不低于25分(其中,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取得)。
二、对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行登记和验证的依据是:
l、2001~2004年度:取得有效的全省医学继续教育考试合格证者,按原省卫生厅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省人事厅考核培训处下发的《关于做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与验印工作的通知(皖卫继办[2002]l号)的要求验证,个人只需提供全省医学继续教育考试合格证原件;其他人员按省人事厅皖人发[2001]30号文件执行,个人需提供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活动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可以认定学时的原始资料。
2、2005年及以后:按省卫生厅和人事厅皖卫科[2004]30号文件执行,个人需提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证书(证明)原件或可以认定学分的原始资料。
三、各医疗卫生单位每年都应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在其《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各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应对有关单位已登记的《继续教育证书》做好初审汇总工作,统一到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地点在黄山市卫生局医政科教科,联系电话:2353633)办理验证。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审核和验证直接到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验证。验证对象为当年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者,验证时间为8月7日至25日。各区县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验证时,需报送验证报表(见附表)及验证材料:2001~2004年度为全省医学继续教育考试合格证原件或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可以认定学时的原始资料;2005年及以后为Ⅰ、Ⅱ类学分证书(证明)原件。
四、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精神,每年度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内取得的I类和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五、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业科目继教学分的审核,市人事局负责公共科目继教学分的审核,并签署验证意见。
附:
黄山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报表(表样)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序号 | 姓名 | 专业 | 职称 | 继教证书编号 | 验证年度及内容 | 验证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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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