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基地(试点)单位:
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3号文)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第三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试点)单位进行重新评估、认可工作。
请各有关基地(试点)单位对三年来开展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和汇报表于2007年1月15日前报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联系人:敬蜀青;联系电话:010-68792252)。对逾期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未报送工作总结的单位,将自动取消其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试点)单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