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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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1.医疗机构和人员的义务:

  1)要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进行法制教育,进行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设立专门组织或配备专职、兼备人员;

  3)制定防范医疗事故预案;

  4)规范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紧急抢救后6小时内应据实补写病历;

  5)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6)如实向患方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并及时解答患方咨询;

  7)若发生或可能发生医疗事故医生应立即采取挽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再报告单位专门组织或人员进行调查。

  8)封存病历、封存物品等。

  2.关于重大事故上报的时间与报告情节:

  医疗机构对重大事故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的时间为12小时内。

  应报告的情形:A.为发生死亡或二级以上事故的;B.或同时发生3人以上损害事故的;C.其他有卫生部或省级卫生厅局规定的;

  3.关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病历、可疑物品等的封存凡需封存时,应医患双方在场。

  封存对象:

  第一资料类: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

  第二物品类:输液、输血、注射、药品等。

  患方可以复印的资料----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而不可复印的在《条例》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是会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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