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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机构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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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提出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属非营利性组织。

2、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1、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2、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3、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4、人员

(1)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护士。

(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5、房屋

(1)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

(2)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

1、床位: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2、科室:至少设有以下科室:3、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4、人员

(1)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5、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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