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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设计基础理论之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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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以下的规定:

一类住宅,居住空间2个,使用面积34平方米;

二类住宅,居住空间3个,使用面积45平方米;

三类住宅,居住空间3个,使用面积56平方米;

四类住宅,居住空间4个,使用面积68平方米。

上述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套内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卧室与起居室

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为10平方米;单人卧室为6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为12平方米。

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

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米。

4)、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平方米。

2.厨房

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平方米;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平方米。

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米。

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米;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米。

3.卫生间

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2个或2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平方米;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平方米;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平方米;单设便器的为1.10平方米。

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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