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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约挂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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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约挂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预约挂号管理,规范预约挂号服务,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群众就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初诊、复诊和社区转诊的预约挂号管理和相关门诊医疗组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约挂号管理内容包括预约挂号的方式、时间、比例,门诊就诊模式、失约处理、挂号实名制和相关门诊医疗组织等方面。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专家”系指有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定的具备本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五条 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疑难病例由接诊医师建议上级专家会诊。

第六条 各医院要做好专家医、教、研任务的统筹管理,在保障疑难病例诊治、病房查房、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础上,专家出诊(不含特需门诊)时间,主任医师每周不少于两个半天,副主任医师外科系统不少于三个半天、内科系统不少于四个半天。

第七条 各医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行专家上下午错峰出诊制度,对就诊患者实施有效分流。

第八条 各医院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预约挂号工作,预约挂号可通过人工、电话、互联网、自助挂号机、社区转诊等多种方式实现。医院必须指定专门地点办理人工预约和电话预约挂号服务。

第九条 各医院与对口支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必须建立社区转诊预约机制。城八区社区转诊预约挂号服务由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原有对口支援关系,依据双向转诊标准,为辖区内确需转诊的门诊(不含急诊)患者提供对口支援医院的转诊预约挂号服务。

第十条 城八区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转诊和预约挂号工作原则上由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各中心应指派专人负责,填写转诊预约挂号单(见附表1),传真到对口支援医院,并将支援医院反馈的预约结果通知患者。支援医院应为对口社区卫生机构开通预约挂号绿色联系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社区转诊预约挂号的工作,完成预约后填写转诊预约挂号回执单(见附表1),盖章后传真至对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口支援医院对社区提交的预约挂号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予以反馈结果,并在一周内安排解决预约挂号。患者可凭转诊预约挂号回执单到对口支援医院,按医院规定流程就诊。

第十一条 预约挂号采取实名制。患者预约和就诊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实名身份信息和证件。医院应在预约、换号、分诊等环节核实患者实名身份信息。

第十二条 医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层级就诊模式,优先满足通过层级就诊方式由下级医师提请会诊、预约的病人需求和复诊病人需求。

第十三条 凡可在门诊窗口挂号的号源均应提供预约挂号服务,具体投放的预约号源比例由各医院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医院复诊预约挂号比例不低于40%,口腔科、产科复诊预约比例应达到100%,出院病人门诊复查预约率要达到60%以上。

第十四条 复诊预约由接诊医师或主管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在患者就诊、出院当日予以预约登记,开具预约单(条)确定复诊时间。

第十五条 预约挂号采取分时段预约的方式,各医院要合理确定预约分割时段,参考病人平均就诊时间,安排预约病人数量。

第十六条 各医院要明确预约挂号方式。2009年8月31日前,各三级医院要将本院各种预约挂号方式在门诊醒目位置公示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医院要建立预约挂号工作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医`学教育网整理。专家停诊应有审批程序和补诊要求,并及时与患者沟通,安排同一专业同级职称的专家接诊。同时,要建立专家门诊的准入、退出机制,确保专家门诊的出诊效率和质量。对于患者失约,应及时安排其他患者就诊。

第十八条 各医院要建立预约挂号统计制度,自2009年10月起,各三级医院于每月5日前,填写上月预约挂号统计表(见附表2),并通过北京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平台上报市卫生局。

第十九条 各二级以下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的预约挂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预约挂号管理暂行办法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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