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及要求要符合以下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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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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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性状和
一般化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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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
pH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
铁
锰
铜
锌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硫酸盐
氯化物
溶解性总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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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度不超过15度并
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不超过3度,特殊
情况不超过5度
不得有异臭、异味
不得含有
6.5~8.5
450mg/L
0.3 mg/L
0.1 mg/L
1.0 mg/L
1.0 mg/L
0.002 mg/L
0.3 mg/L
250 mg/L
250 mg/L
1000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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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理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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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物
氰化物
砷
硒
汞
镉
铬(六价)
铅
银
硝酸盐(以氮计)
氯仿*
四氯化碳*
苯并(a)芘*
滴滴涕*
六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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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mg/L
0.05 mg/L
0.05 mg/L
0.01 mg/L
0.001 mg/L
0.01 mg/L
0.05 mg/L
0.05 mg/L
0.05 mg/L
20 mg/L
60m g/L
3m g/L
0.01m g/L
1m g/L
5m 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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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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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总数
总细菌总数
游离余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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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个/mL
3 /L
在与水接触300后应不低于0.3 mg/L。
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
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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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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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α放射性
总β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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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Bq/L
1B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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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医`学教育网整理。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
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