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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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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及要求要符合以下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

标准

             

感官性状和

一般化学指标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

pH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硫酸盐

氯化物

溶解性总固体

色度不超过15度并

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不超过3度,特殊

情况不超过5度

不得有异臭、异味

不得含有

6.5~8.5

450mg/L

0.3 mg/L

0.1 mg/L

1.0 mg/L

1.0 mg/L

0.002 mg/L

0.3 mg/L

250 mg/L

250 mg/L

1000 mg/L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

氰化物

铬(六价)

硝酸盐(以氮计)

氯仿*

四氯化碳*

苯并(a)芘*

滴滴涕*

六六六*

1.0 mg/L

0.05 mg/L

0.05 mg/L

0.01 mg/L

0.001 mg/L

0.01 mg/L

0.05 mg/L

0.05 mg/L

0.05 mg/L

20 mg/L

60m g/L

3m g/L

0.01m g/L

1m g/L

5m g/L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

总细菌总数

游离余氟

100 个/mL

3 /L

在与水接触300后应不低于0.3 mg/L。

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

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 mg/L。

放射性指标

总α放射性

总β放射性

0.1Bq/L

1Bq/L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医`学教育网整理。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

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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