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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调整通知

2012-08-28 19:41 来源:医学教育网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即日起,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组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区、市)考试机构收取考试考务费;各省(区、市)考试机构向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同时,取消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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