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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用酶制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GB2760允许使用的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住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酶制剂

  由动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医学|教育网整理,或由传统或通过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放线菌、真菌菌种)发酵、提取制得,用于食品加工,具有特殊催化的生物制品。

  3.2 抗菌活性

  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的能力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用于生产酶制剂的原料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或相关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应对最终食品产生有害健康的残留污染。

  4.1.2 来源于动物的酶制剂,其动物组织应符合肉类检疫要求。

  4.1.3 来源于植物酶制剂,其植物组织不得霉变

  4.1.4 微生物生产菌种应进行分类学和(或)遗传学的鉴定医学|教育网整理,并应符合有关规定。菌种的保藏方法和条件应保证发酵批次之间的稳定性和可重复性。

  4.2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 5 GB5009.12
无机砷/(mg/kg) 3 GB/T5009.11

  4.3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由基因重组技术的微生物生产的酶制剂不应检出生产菌。

  表2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或CFU/ml) 50000 GB4789.2
大肠菌群/(CFU/g或CFU/ml) 30 GB4789.3平板计数法
大肠杆菌/(25g或25ml) 不得检出 GB/T4789.38
沙门氏菌/(25g或25ml) 不得检出 GB4789.4

  4.4 抗菌活性

  微生物来源的酶制剂不得检出抗菌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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