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GB2760允许使用的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住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酶制剂
由动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医学|教育网整理,或由传统或通过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放线菌、真菌菌种)发酵、提取制得,用于食品加工,具有特殊催化的生物制品。
3.2 抗菌活性
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的能力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用于生产酶制剂的原料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或相关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应对最终食品产生有害健康的残留污染。
4.1.2 来源于动物的酶制剂,其动物组织应符合肉类检疫要求。
4.1.3 来源于植物酶制剂,其植物组织不得霉变
4.1.4 微生物生产菌种应进行分类学和(或)遗传学的鉴定医学|教育网整理,并应符合有关规定。菌种的保藏方法和条件应保证发酵批次之间的稳定性和可重复性。
4.2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检验方法 |
铅(Pb)/(mg/kg)≤ |
5 |
GB5009.12 |
无机砷/(mg/kg)≤ |
3 |
GB/T5009.11 |
4.3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由基因重组技术的微生物生产的酶制剂不应检出生产菌。
表2 微生物指标
项目 |
指标 |
检验方法 |
菌落总数/(CFU/g或CFU/ml) ≤ |
50000 |
GB4789.2 |
大肠菌群/(CFU/g或CFU/ml) ≤ |
30 |
GB4789.3平板计数法 |
大肠杆菌/(25g或25ml) |
不得检出 |
GB/T4789.38 |
沙门氏菌/(25g或25ml) |
不得检出 |
GB4789.4 |
4.4 抗菌活性
微生物来源的酶制剂不得检出抗菌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