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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工作与法律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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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是慢性传染病,正因为其呈慢性过程而被人们所忽视。实际上结核病的危害是很大的,不但病人本身健康受到损害,同时又是传播结核菌危害社会公共卫生的传染源。每发现并治愈一例排菌肺结核病人,就等于保护了一大片健康人群免受结核菌的感染。

为了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民健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同年9月1日开始施行。结核病被列为丙类传染病实行严格管理。国家卫生部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例,颁布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又将结核病列为乙类传染病管理医学|教育网整理。这样,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民、社会团体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依法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管理。

所以,结核病防治不仅是结防专业人员义不容辞的任务,也是整个社会共同的责任,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的控制结核病的发生和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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