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护理形式
2013-01-28 15:11 来源:医学教育网
根据护理需求状况、被护理者的意愿以及可及性,德国的护理形式可分为相对灵活、可选择的三大类。
家庭护理
保险机构对于家庭护理提供的资助形式要比对住院护理提供的更为多样,不仅有货币给付形式,还有实物给付形式,充分体现了家庭护理优先的原则。家庭护理,又可细分为家庭自配人员护理、护理机构上门服务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三种形式。(1)家庭自配人员护理:既可以是由家庭成员承担,也可以请外人来进行护理。被护理人员每月可以从护理保险机构处获得一定的货币给付,用以补偿护理人员。但护理人员与被护理人员、护理保险机构之间并非雇佣关系,他们所得护理金也不是按照市场原则获得的劳动报酬,一般较低,只是补偿。这是为了鼓励家庭成员、邻居和义工等承担护理工作,同时也体现了家庭护理优先的理念医学|教育网整理搜集。(2)护理机构上门服务:这又被称作实物给付和门诊护理服务。护理保险机构并不直接向被护理人或其家属提供资金,而是由被护理人员先找好一家护理机构上门服务,然后护理机构与保险机构直接结算。(3)此外,被护理人也可选择混合护理形式,即将上述两种护理方式相结合的混合方式。
半住院护理
当被护理人的情况还未完全达到住院护理的标准,而又无法得到足够的家庭护理时,就可选择半住院护理的方式。这指的是被护理人一天中的某个时段在某个护理机构接受护理。
按在院接受护理的时段分,可分为白天和夜间护理两种半住院护理形式。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医药费用等由保险机构承担,而照料被护理人的花费则由自己承担。这时,护理保险机构每月发放的资助标准与选择护理机构上门服务的资助标准相同。当发放的资金在支付完住院护理费用之后还有剩余的时候,被保险人可用剩余的资金要求护理机构上门护理,如果还能获得护理金补贴,则还可选择自配人员护理或者混合护理的方式。当然,也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形——发放资金全部用光,这时被保险人必须自掏腰包,或最终申请社会救济。
完全住院护理
除了处于护理等级Ⅲ和护理等级“严重情况”的人,其他任何要求接受完全住院护理的个人都必须首先通过专门医疗机构的审核,才能采取这种护理方式。对于住院护理,保险机构只提供“货币给付”形式,目前,按照护理等级的不同,每月发放的资金有相当差异,而且每个保险机构发放资金金额也严格受到控制——发放到单个被保险者手中的平均数额不得超过一定数额。这意味着,必须控制好最高护理等级的人数规模,否则较低护理等级的人获得的资助将大为减少。2008年,每个被护理人的月住院费平均大约为3000欧元,这一数额远远高于护理保险提供的资助金额,也就是说,相当大一部分住院费用仍然还得由住院者或者其家属承担医学|教育网整理搜集。如果其经济能力较弱,他们就不得不求助于社会救济部门。据有关统计数字,有近一半选择住院护理的被护理人依赖社会救济生活,这与引进护理保险体系之前的比例不相上下,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当下社会救济部门的财政压力依然很大的原因。
德国引入护理保险体制至今,总体运行平稳。截止到2008年,共有97%左右的德国国民在护理保险的保障下,约210万参加法定和私人护理保险的公民作为护理必需者获取了各种不同的实物和货币给付。其中有170万人是60岁以上,17.5万介于40到60岁之间,19.2万人是40岁以下的。约有140万具有护理必需性的人是在家由家属或邻居或门诊护理,67万人是在护理院或残疾护理机构接受护理。2006年,住院接受护理的三个等级之间接受护理的人数比例是I、II和III等级分别是29.2%、44.7%和26.1%,接受上门门诊护理的三等级的人群比例则为50.1%、36.6%和13.3%.接受门诊和住院护理的女性比重较高,分别是54%和71%.财政方面基本平衡,其结构是,支出中95%是护理待遇支出,5%是管理费用。住院护理、门诊和居家护理给付各自所占支出百分比为50.6%、14.1%和23.5%;货币和实物给付比为79%比21%。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