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4)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5)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1)、(2)项的规定执行。
(6)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