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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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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卫生标准工作,提高卫生标准化水平,适应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地方卫生标准工作是指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一)根据职责,组织制(修)订地方卫生标准; 

(二)对卫生部制定、发布的卫生标准,组织学习、宣传、培训以及贯彻落实; 

(三)督导承担卫生部卫生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按照要求拟订和上报卫生标准草案; 

(四)对卫生标准草案组织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五)组织开展卫生标准实施情况的效果评价; 

(六)对卫生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七)其他地方卫生标准工作。 

第三条 地方卫生标准工作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卫生标准管理职能的处室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标准工作。 

第四条 地方卫生标准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坚持卫生标准工作与卫生法制工作相结合,发挥卫生标准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地方卫生标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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