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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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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加强人类基因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人体含有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 凡从事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研究、开发、买卖、出口、出境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发现和持有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或以其他形式对外提供。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五条 人类遗传资源及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科学秘密的,必须遵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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