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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简称《药品目录》)。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遴选,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学敎育网搜`集整理药品进一步分为:

  甲类目录药品:甲类目录药品是临床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乙类目录药品:乙类目录药品是供临床选择使用、疗效好,比甲类目录中同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进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条件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为: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和中药饮片。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

  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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