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就做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全市4000多名乡村医生养老有着落。
《意见》明确,凡具有省颁《乡村医生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在册乡村医生,可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不低于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20%进行缴费,其中8%由参保个人承担,12%由县(市、区)及乡镇政府研究解决,并确保到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可采取向前补缴或向后延长缴纳的办法,缴满15年后按月计发养老金;至2008年6月30日止,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含10年)以上,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当地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养老生活补助;在乡村卫生改革中,已经协议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办法;为便于管理和操作,各县(市、区)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的形式,以乡镇(街办)为单位组织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