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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要求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

  卫生部下发《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

  为加快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近日卫生部就调整和制订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规范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使用工作提出意见。

  《意见》提出,各省(区、市)应结合实际,调整和制订全省(区、市)统一的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不宜简单套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分为县(及以上)、乡、村三级。县级(及以上)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要包含全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能基本满足诊治疑难重症的需要;乡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要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为主体,可根据当地突出健康需求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适当增加,增加的药品从本省(区、市)县级(及以上)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内选择;村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如地方根据实际确需增加民族药或地方特殊疾病用药,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相应药物品种。

  《意见》提出,要根据不同级别目录确定合理的品种数量,县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以800-1200种药物(含中药和民族药)为宜,乡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原则上应控制在300-500种(含中药和民族药)。为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新农合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各省(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报销比例差距保持在5%-10%.

  《意见》要求各地力争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的调整和制订工作,并报卫生部农卫司备案。

  (根据卫生部文件摘编)

  卫生部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提出的“2009年底前,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的任务要求,卫生部近日下发通知,就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的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提出,2009年各省(区、市)可选择具备良好工作基础的县(市),先行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试点县(市)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要覆盖县域内所有乡镇,采取整体推进的方法开展试点;要按照卫生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要制订建立、使用、管理健康档案等方面的工作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订以实行农村居民健康管理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对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通知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有关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和管理,做好试点信息统计工作。各省(区、市)有关统计信息应及时上报卫生部。

  (根据卫生部文件摘编)

  卫生部制定2009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

  培训项目管理方案

  为提高农村卫生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在中西部2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近日,卫生部制定2009年培训项目管理方案,对项目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2009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培训、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村卫生室人员培训、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县(市)卫生局局长农村卫生管理知识培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培训要求,选编教材,开展监督评估等。2010年1月底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完成具体实施方案,2010年9月底前,完成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项目实施末期,卫生部将对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卫生部文件摘编)

  卫生部要求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

  近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对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提出要求。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省(区、市)执业再注册的工作方案,明确执业再注册的相关条件和程序等有关内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域范围内执业再注册工作的具体实施。通知要求,执业再注册要与乡村医生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相结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将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配置规划,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定期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确保农村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

  (根据卫生部文件摘编)

  山西印发《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制定的《山西省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提出具体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实施方案》提出,要将村卫生室全覆盖建设项目比照山西省重点工程进行指导和管理,享受省重点工程的有关政策。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村卫生室建设。2009年实现全省村卫生室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10年实现村村都有卫生室。服务人口8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800人以上的不少于60平方米。省按每村不低于0.5万元标准拨付专项资金分配到县,各县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集中招标采购基本设备。

  《实施方案》同时要求,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村医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对无卫生室的村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在聘用期间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800元。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省按每个建制村配备1名乡村医生计算,对国定贫困县村医按每人每月240元、其他县按每人每月160元给予补助。同时,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建立乡村医生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执业注册、定期考核制度。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摘编)

  四川加强新农合基金审计工作

  近日,四川省卫生厅、审计厅联合印发《加强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工作的通知》,对各地加强新农合基金审计工作提出要求: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农合基金审计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相关措施,完善工作流程,强化督导检查。二是围绕目标,突出重点。重点审计内容包括: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缴纳、政府资金的拨付、基金的分配、基金支出、基金日常业务的核算、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经费落实与支出情况等。三是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级审计机关要不断加强新农合基金审计监督工作,促进基金安全运行,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农合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年初要制定新农合基金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工作要点;年底要对新农合基金审计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各市(州)应将新农合基金审计工作情况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审计厅和卫生厅。

  (根据四川省卫生厅、审计厅文件摘编)

  广西召开2009年全区新农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改及2009年全国新农合暨农村卫生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召开2009年全区新农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自治区副主席李康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自治区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各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及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了2009年全国新农合暨农村卫生服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全区新农合工作进展情况,并对今后的工作作了部署。从2010年起,自治区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标准将由100元提高到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7元,市、县财政补助23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30元),自治区财政对新农合补助已列入明年财政预算。

  李康副主席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新农合工作取得的成绩,并提出,广西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坚持完善由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的管理体制,支持各级卫生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保持现有运行体制机制的稳定,健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加强人员配备,落实工作经费,保证管理经办工作正常开展。

  会议对南宁市青秀区等43个2008年度全区新农合工作先进县(市、区)和480位新农合工作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并对获得先进的县(市、区)奖励工作用车1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农卫处供稿)

  信息摘编

  l卫生部批复关于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有关问题近日,卫生部对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乡村医生行医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内地居民在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后,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在内地行医期间,如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l农卫司编印《新农合技术指导组专家工作手册》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技术指导组工作的规范性,方便专家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工作,近日卫生部农卫司、新农合研究中心编印了《新农合技术指导组专家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近年来新农合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指导组调研、课题研究等工作要求;技术指导组专家、重点联系省厅农卫处联系方式等。

  送:卫生部领导,卫生部有关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省会市卫生局,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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