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规定和市卫生局的统一安排,于2009年4月1日—6月20日对我局注册,符合条件,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进行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再注册范围
凡经注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2004年注册的乡村医生)。
二、注册时间
2009年4月1—6月20日结束,将注册信息上报市卫生局。
三、注册程序:
各乡镇公立卫生院、晋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各辖区内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一是将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资料按要求统一上报卫生局行政审批科;二是负责将注册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
四、注册申请材料
凡提交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复印件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村委会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二)乡村医生考核表一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张(审核表、体检表、乡村医生证书);
(五)申请人6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一份;
(六)2004年大邑县卫生局注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八)村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一份;
(九)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六、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七、咨询电话:88219606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