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新卫[2004]301号
各乡(镇)卫生院卫生协会分会:
现将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资格重新认定和执业注册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龙卫基妇[2004]22号)印发给你们,请各卫协分会认真贯彻执行,于12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附后)通知到位,如与本名单不一致,请书面上报其本人基本情况,并派人到区卫协会统一领取表格。对延误通知及领取表格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资格重新认定和执业注册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卫基妇[2004]294号
各设区的市卫生局:
今年以来,我省乡村医生重新认定与执业注册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阶段性成效。根据我省乡村医生的历史现状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关于做好重新认定乡村医生资格工作的通知》(闽卫基妇[2004]3号)的相关规定调整、补充如下:
一、调整认定乡村医生资格的范围:
《条例》公布前曾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在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乡村医生或卫生员。
二、调整重新认定乡村医生资格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含成人、函授、夜大、脱产等)。
省外医学院校毕业的乡村医生,需提供我省、市教育部门招生名单或所在学校的招生名单或毕业生情况登记表,其中2001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专、本科毕业生,应提供网上下载的电子注册学历资料,并注明网址。
2.参加过省级乡村医生系统化教育,并获得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或乡村医生补课教育合格证书的。
3.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乡村医生曾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在册,从事村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近年因种种原因,已不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现要求重新认定的,可予以资格认定并发给《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如要求执业注册的,应按照《福建省乡村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注册”或“再注册”的规定执行。
希望各地在乡村医生重新认定与执业注册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办事,并在全县范匿内予以公示,防止弄虚作假。
以往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