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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关于印发《 菏泽市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

  为贯彻实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暂行)》及《山东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施意见》,我局制定了《菏泽市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菏泽市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提高乡村医生执业水平,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暂行)》及《山东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培训考核的监督工作,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培训考核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四条适用本细则、申请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应当向村卫生室所在地的县区卫生局申请执业注册。

  第五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卫生厅制定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六条县区卫生局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八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申请再注册的条件另行制定。

  第九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更不得仿制。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领或补发并重新注册。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并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聘用机构应当在15日内报告原注册的县区卫生局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二)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中止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满2年的;

  (五)考试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试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试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仿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为的。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变更执业地点、辞职、辞退等情形之一的,其聘用机构应当在15日内报原注册的县区卫生局注销注册。

  第十二条聘用机构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区卫生局对该机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卫生室执业;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卫生室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持原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的证明,到变更的执业地点所在注册主管部门重新注册。

  第十五条县区卫生局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未完成新的执业注册许可前,不得在拟变更的村卫生室执业。

  第十七条县区卫生局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档案,对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证明材料妥善保存,并做好有关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县区卫生局应当将执业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报市卫生局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可以向县区卫生局反映;县区卫生局对反映的情况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参加和接受在岗培训考核是乡村医生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行学分制,乡村医生每年应完成不少于20学分的在岗培训任务,未完成在岗培训任务的,不得参加两年一度的乡村医生考核。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和平时自学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学分证书由市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统一要求印制,各县区卫生局验印发放并负责做好培训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每年的集中培训,全市统一使用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规定的教材,各县区具体组织实施。

  乡村医生应到县区卫生局指定或认可的教学点听课学习,教学点应具备教学必需的师资、场所和设施,授课教师必须具备医学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参加集中学习每3学时获1学分,全年该形式所获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应通过订阅山东省农村卫生协会主办的《社区医学杂志》,加强平时自学,不断补充和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通过这种形式的平时自学可获10学分。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应要依托现有医学教育体系,统筹规划并合理利用医学教育资源,健全和完善乡村医生培训与管理网络,结合当地实际和乡村医生需求特点,开展好培训活动。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收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自2006年起,每逢单数年,对全市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卫生局制定考核方案,各县区卫生局具体实施。

  对45岁以下乡村医生的考核以书面考试的方式进行;对45岁以上(含45岁)乡村医生的考核,以听取乡村医生所在村村委会和村民的评价以及乡镇卫生院(防保站)的意见为主。

  未参加考核的乡村医生,由县区卫生局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县区卫生局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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